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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调】证监会:二次发售将存量发行
    2008-8-21 10:05:0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陆媛    要闻第一线栏目组:春华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二次发售”正在研究中

      证监会上周五的一句话,市场迟迟到周三才有所反应。但多位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市场可能错误估计了二次发售制度将对“大小非”产生的控制力。

      上周五证监会以答记者问形式公开发布对市场七大热点问题的关注。在谈到如何面对“大小非”问题时,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机制。例如,研究通过券商中介达成交易,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完善大宗股份减持的市场约束、减震和信息披露制度。

      “移植”的二次发售

      证监会一位人士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二次发售将是存量发行,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是从未有过的。监管部门一位人士表示正在研究细则,将在适当时机公开披露。

      对于二次发售机制被引入中国证券市场,接受采访的监管部门官员、中外投行人士们纷纷发表看法,有人士认为这有利于券商帮助疏导“大小非”流通,也有观点认为鉴于中国证券市场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等基础性制度的差异,二次发售机制可能是水土不服的,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障碍,并因二次发售的审批问题涉及到对“大小非”的再次限制其已经合法获得的流通性。

      UBS中国资本市场主管朱俊伟认为,该机制对于大笔的解禁股上市流通很有裨益。“假设中石油要是解禁10亿股,由于这10亿股不可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也会打压股价,影响流通,也不可能在闭市后短短几个小时内找到一家有实力接盘的下家,那么由券商来作为中介,对这些股份进行二次发售,是非常有效的。”他日前对本报表示。

      在美国、中国香港等证券市场,二次发售(Secondary Offering)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新股的公开发行,这由一个已经完成首发的公司来公开招股,也即增发。通常,这种公开发售是由希望再融资的公司,或者为了增长而增加资本金的公司来做。通过投行承销而二次发售融来的资金将留在公司。

      二次发售的第二种含义是,证券的销售是由公司的较大股东或者大比例股份的持有者来做,销售的获利将被付给出售股份的股东。这种二次公开发售是一个公司在更多数量的股份上显著增强股票和拓展市值的做法,而承销新股份的二次发售将会稀释拥有首发股份的股东的所有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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