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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需剔除非经常性损益
    2008-7-15 10:57: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动态解盘栏目组:Helen

      据报道,中国证监会正在酝酿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再一次修订,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新增6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其中就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那么,什么是非经常性损益?在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之际,对衡量上市公司业绩有哪些作用呢?

      定义

      简单地说,非经常性损益既包括非经常性损失,也包括非经常性收益,是指偶尔发生的损失或收益,不具备持续性,短期内使得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增加或减少。因此,我们在具体衡量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时,在净利润中需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考量其持续经营能力。

      旧有规定(2007年修订)中,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委托投资损益;(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债务重组损益;(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此次拟新增的6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除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此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第5项“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征求意见稿改为“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其涵盖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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