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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期货发展需要制度创新
    2008-5-8 9:47:53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高伟 交易现场栏目组:小贤
  • 另外,我国目前期货新品上市机制采用的却是非市场化的层层审批制,上市新的期货交易品种要征得各相关部委的同意,决定权在国务院。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做出批示。最复杂的时候,上市品种推出要18个部委批准,而且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就增加了上市期货交易品种的难度,所以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不多,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将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的机制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的品种上市审批制度,这就需要由期货监管部门成立审批权限集中而明确的上市决策机构,建立高效的市场化品种创新机制,只要是对国民经济运行“无害”的品种,就应该允许其上市,从“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过渡。

    另外,农产品期货合约是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而且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旦正式推出的合约失败,付出的成本相对比较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每年上市四五个新品种合约,80%是失败的。目前,期货交易成交量中有97%的合约是近20年开发的,只有3%的合约是20年前的老产品。所以,我国有必要建立农产品期货品种的试运行机制,以降低合约上市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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