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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严审批股权激励透露了什么?(05/07)
    2008-5-7 8:46:00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王妍 市场深呼吸栏目组:龙燕
  • 据报道,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了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5月6日,这则消息迅速占据了各大财经媒体的显著位置,成为市场内外讨论的焦点。“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备忘录’的推出意图明确”,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称,“监管层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权激励制度,使其‘名副其实’、‘物尽其用’,这一点从新规中的具体措施就能看出,每一条都目标明确,直指股权激励制度运行以来所暴露出的实际问题。”

    上述人士的观点从新发的备忘录相关规定中得到了印证。股权激励制度施行以来出现的上市公司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在重大利好公布前后突击激励、股权激励行权指标与公司业绩脱钩等一系列问题均在新规中有所反映。例如,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备忘录对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等。此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时普遍股价过低的问题,新规定中明确要求: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并且还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新规,无疑是对已暴露问题的解决和以往监管“灰色地带”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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