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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证监会立规券业四准入标准
    2008-4-25 9:55:4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于海涛 要闻第一线栏目组:文贤
  • 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下称风险处置条例),其中,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监管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次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详释了两个条例的有关问题。

    四大准入监管

    目前,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已有106家。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出资方式。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数字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而在前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指标曾被提高到三分之二。

    二是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是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

    四是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条例从任职资格和持续监管方面完善了对券商高管人员的监管,以防范部分高管人员严重失职甚至违法犯罪造成的券商风险。

    据介绍,账外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违规资产管理业务,逃避了监管,是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监管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对公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方面做了规定。

    同时,风险处置条例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是前些年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监管条例从三方面规定了保护客户资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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