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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应尽快完善大小非减持的监管力度
    2008-4-21 17:17:00    来源:  商务周刊    作者:远山 要闻第一线栏目组:文贤
  • 三、在所得税基础上征收累进制暴利税,对已套现部分进行追索,并给出期限。由于原始股东、高管的持股成本太低,分过红的公司,有的还是负成本。套现后至少可获利数倍甚至上百倍,如此高的暴利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当然,对长期持有的原始股东、高管可以予以一定鼓励,比如持股10年以上减半征收、持股20年以上免征暴利税;

    四、高管减持集体离职的,5年内同业禁入,10年内不得回购离职公司。高管手中掌握着企业的人力资本、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再加上套现后雄厚的资金资本,完全可以再注册一家公司并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可以将原上市公司掏空。更可怕的是当原上市公司ST或破产后,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之时,当年套现离职的高管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回来,以超低的价格对原上市公司进行MBO。有迹象表明,越是业绩差的公司,“小非”和高管减持的风险就越大,将来回购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对高管做适当的限制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高官们对股东的信托责任;

    五、对“大小非”减持数额较大的公司,三年或五年内不得再融资,不允许一边减持,一边到二级市场圈钱来增厚自己;

    六、尽快完善柜台交易和做市商交易规则,尽早设立并开通场外交易系统。利用柜台交易制度、做市商交易制度在场外吸纳“大小非”减持的流动性,缓解减持对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

    七、修改《公司法》的有关章程,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来加大持股比例;

    八、依照股改承诺书中的约定,凡未履行股改承诺的大股东应负违约责任。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暂停原非流通股份的流通和再融资的权利,对已上市流通部分进行追索并在二级市场给予每日5%的涨幅限制。股改承诺是白纸黑字郑重写入股改协议中的,是股改契约的一部分,非同儿戏,履行协议是对市场的尊重;

    九、成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民间组织,依靠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

    有必要规范“大小非”减持的行为,切断制度性利益输送。加强舆论监督,重奖中小投资者对违约者的举报,让违约无处藏身。对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可仅仅以谴责或罚款了事,须大大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让违法、违规者知难而退,不敢挑战法规的底线。

    诚然,制定法规不难,难的是当法规出台后的监管力度。由于上市公司多、高管数量大,其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建立和完善举报、督察制度。铲除违法违规,既是监管部门的事,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分内的事。

    今年8月份限售解禁再一次达到高峰,其解禁数量将远大于2007年10月的最高值。而8月份恰逢我国第一次举办全球瞩目的奥运盛会。为了二级市场的公正、透明,也为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少受侵害,监管部门应该正确认识股改初期因措施不足所带来的非常规问题。针对目前股市的现状,拿出勇气和智慧,尽快推出相应法规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提振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恢复股市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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