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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控股期货公司迎来新机遇
    2008-4-16 15:59:53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国泰君安 交易现场栏目组:小贤
  • 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无疑是股权分置的改革,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功,然而必须有另外一项重要举措与其配套,那就是股指期货的推出。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资本市场获得另外一个翅膀,这是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与股指期货的推出两者并驾齐驱,共同作用,才能够使中国的资本市场走向安全、稳定、发展、辉煌的明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期货公司,尤其对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而言,既面对着巨大的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整个期货市场将发生一场由量变到质变的划时代革命。截至2007年底,券商控股期货公司的总数已达到五十家左右,已成为期货市场新的生力军。

    三、《条例》规范下券商控股期货公司IB业务发展模式

    《条例》新增了关于中间介绍业务(即IB业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以《条例》为基础颁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范了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

    《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为IB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决定了我国采取以期货公司为主体、证券公司作为介绍经纪商(IB)的制度,该制度的益处在于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有效设立防火墙,隔离风险;有利于保证金安全和期证专业分工,也更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要求。关于IB制度的规定给期货公司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在资本金变得更充裕的同时,拥有了券商的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但也面临着来自券商的新的发展要求,以及新市场环境下的激烈竞争。

    在此制度下,我们认为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的定位发展模式,应建立在证券公司系统规划、整体设计的基础之上,这是由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的特点和监管制度决定的:

    第一,在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有介绍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将客户介绍给其控股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客户规模将瞬间成倍增长。在中间介绍业务中,证券公司可以与期货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二,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直接面对客户开展营销并提供服务,但是其不和客户签署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不直接承担风险与责任。而期货公司虽然不直接面对客户,但却是与客户签署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承担风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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