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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保监会酝酿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2008-4-16 11:01:56    来源:  人民网    作者:张颖 要闻第一线栏目组:阿南
  • 中国保监会明确指出,目前,各保险公司主要依据《保险法》的法律法规开发产品。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除第五十四条提到的年龄误告原因外,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保险公司两年后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对此,李滨表示,保险业暂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的理由没有依据、并不成立。对于保险合同主体而言,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兼顾保护双方合法利益。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民事法》专业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能排除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保险消费者因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做了不“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还是恶意地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收取原告的保险费;也不能够排除保险公司恶意地指使、放任、默许其业务人员恶意地签订上述合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更不能排除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人员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获得保险佣金收入,恶意地隐瞒和欺骗公司同保险消费者订立上述合同,而保险公司因不履行对合同的调查和审查义务,而不能够及时发现,造成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在这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成立并履行后,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可能会造成侵害保险消费者合同利益的结果。”该律师进一步分析称,面对保险业的现实,首先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够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

    对于是否在条款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中国保监会昨日明确表示,已经着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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