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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保监会酝酿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2008-4-16 11:01:56    来源:  人民网    作者:张颖 要闻第一线栏目组:阿南
  • 昨日,记者从消息灵通人士处获悉,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人身保险通俗化示范条款”,讨论在“示范条款”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推荐各公司使用。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同时,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和发展的有效手段。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惯例

    中国保险业“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所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遏制保险业违规经营,防止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受到侵犯,成为保险业亟待破解的难题。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律师李滨认为,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的有效手段。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

    李滨告诉记者,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进程中,由于个别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义务,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曾出现过严重的行业信任危机。为此,一些保险机构率先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承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实现了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据了解,“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是寿险合同条款中的固定条款。一般情况下,不可抗辩开始时间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或者是在保险公司知道或是应当知道保险消费者存在未如实告知事实的1个月后。

    暂不适用“两年后不可抗辩”

    “美国等国家采用的‘两年后不可抗辩’规定在我国不适用。”昨日,中国保监会就我国施行“不可抗辩条款”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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