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第二轮咨询内容考虑应否把主要源于判例的一般董事职责,编纂为成文法则,从而使公众更容易理解;同时考虑是否要求董事在履行其促进公司成功经营的责任时,考虑更广泛的因素。
第三,关于法团出任董事。
第二轮咨询内容考虑在一段合理的宽限期后完全禁止法团出任董事,或借鉴英国的做法,规定每家公司最少须有一名个人出任董事,以提高公司运作的问责性和透明度。
第四,押记的登记建议。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80条第III部分规定,(1)除本条例本部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订定日期后设定而又属本条所适用的每项押记,就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由该押记所作的保证而言,对公司的清盘人及任何债权人均属无效,除非该项押记的详情,以及设定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有关文书(如有的话),在该项押记设定的日期后5个星期内,以本条例所规定的方式,交付处长或由处长接获,以作登记,但并不损害藉此保证的借款在偿还方面的合约或契约,而当一项押记根据本条成为无效时,藉此保证的借款须立即偿付。
第二轮咨询内容考虑更新可登记押记的清单,通过不同方法以改善押记的登记程序,包括规定整份押记文书需作登记并供公众查阅,以及把登记期限由5周缩短至21天,以缩短押记向第三者“隐藏”的时间。
第五,拟引入行政机制。
其他咨询公众的项目,包括应否为逾时登记押记引入行政机制,取代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现行制度。
跨国企业利用“影子公司”虚亏避税
大连市一外资企业多年来销售收入过亿元,可财务显示却是连年亏损,这其中到底暗藏了什么玄机?2006年大连市国税局通过一年多的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香港的“影子公司”实施避税的案例。
这家机电公司原是大连的一家国有企业,1997年与新加坡一家公司合资。近年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一直在亿元以上,但是长期亏损。因为亏损,2000年中方股份被迫退出,该企业变成独资企业。2004年6月,大连市国税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转让定价调查通知书,并正式开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调查中,税务人员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发现,2001年至2003年企业的毛利率均为3%,人为操纵价格的可能性很大。另外,企业产品目前90%外销,10%内销。内销部分是赚钱的,外销部分亏损。企业放着赚钱的内销生意不做,却非要去做赔钱买卖?这里面显然大有文章。
随着反避税调查的深入,税务部门从该公司的销售数据库、销售合同中,拿到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的直接证据。同时经多方取证,证明该公司的机电业务赢利能力很强,常年亏损有悖常理。
经过一年多艰苦的取证,这起大连市近年来发生的最大的外资避税案谜底终于揭开:原来,外方将大连某机电公司的外销产品表面上以低价销售给香港的关联公司。新加坡母公司派人在大连某机电公司以香港这家“影子公司”的名义与世界各地的非关联企业客户签订合同,产品由大连直接发往世界各地,资金结算则由新加坡母公司来完成。外方利用了这种在地域和管辖权上的盲点,通过关联交易把本应属于大连某机电公司的利润暗渡陈仓,放在了香港,实施了避税。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表示了认可,最终增补所得税近千万元。这起反避税案也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并评价此案是一个典型的成功反避税案例。

3月29日,香港财经事务局副秘书长梁志仁展示改善《公司条例》的公共咨询文件。
“影子公司”挑战法律空白
近年,“影子公司”利用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制度进行伪冒商标活动的问题逐渐引起香港政府乃至日本、欧盟以及美国有关部门的重视。香港公司注册处接获的商标所有人对“影子公司”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有的商标所有人还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侵权公司更改名称。但是,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即使公司注册处收到法庭相关判决,也无权执行勒令该公司更改名号。目前公司注册处能做的只是根据《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公司名称与另一间注册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等为由,在该公司注册日期起计12个月内指示该公司更改其名称,但这种指示不具有强制力,很多公司对其置若罔闻。香港宽松的公司注册制度为“影子公司”的存在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行政措施被动防御效果有限
面对这种尴尬局面,香港政府已采取多项行政措施以减少矛盾。如,香港知识产权署、公司注册处加强在内地和香港的宣传工作,加深两地对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区别的认识,提高鉴别力;在公司注册处网站刊登那些不遵从更改名称指示的公司名单以及在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加入警告声明,指出公司名称注册并不代表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等。这些措施只是被动的防御,效果有限,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应该从强化现行公司名称注册制度入手。
禁止公司与商标同名值得商榷
有意见认为,公司注册处应禁止公司以与任何根据《商标条例》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注册,这个方法值得商榷。就政策而言,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与商标注册是两个独立的制度,这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地做法一致。把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该商标尚未注册的行业)的公司名称专有权授予商标持有人,并不公平。从实际运作而言,鉴于公司名称和商标的注册数目庞大,截至2007年底共有655038家注册公司,217692个注册商标,公司注册处不可能在维持公司注册制度高效率的同时,就每个拟采用的公司名称核对所有注册商标。
借鉴英国办法造成资源浪费
那么引入类似英国根据2006年公司法采用的公司名称审裁制度是否可行呢?该制度将在2008年10月1日生效,现在还没有有关该审裁制度实际运作的详情。根据该法,任何人都可以以某公司的注册名称与自己已建立的商标名称相同或相似为由,向公司名称审裁员申请取消该家公司的注册名称。审裁员接到申请后将召开聆讯,听取双方的论据。审裁员如认可该项申请,其有权命令被诉公司更改名称。理论上,与诉诸法律相比,这制度或许是一个需时较短、费用较低的办法。然而,在现阶段根据具体情况香港并不适用引入这个制度。因为,有理由怀疑多数“影子公司”是在进行仿冒商标的造假活动,“影子公司”的负责人不会配合出席审裁聆讯;另外设立这项制度需要大笔行政费用,其中向审裁员提供支持及确保审裁程序公正进行的费用就不可小觑;再说即便引进这种制度,仍有人会就“影子公司”同时向法庭提出商标侵权诉讼,这样会使审裁制度与法庭工作重复,造成资源浪费。
公司注册处增权较为可行
结合香港的实情,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是修订《公司条例》,弥补法律空白,赋予公司注册处适当的权力,使注册处能够执行法庭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更改其侵权名称。4月2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修改《公司条例》发表了第二轮公众咨询文件,就建议赋予公司注册处长此种权力。具体而言,在收到法庭判决后,公司注册处长可依法指示被告公司在指定限期内更改名称。如被告公司据不执行,公司注册处可以把其名称更改为其公司注册编号,并将该数字名称在公司登记册上注册,这样“影子”就不复存在了。也许有人会说对“影子公司”实施注销可以更有力的打击“影子公司”,但这可能会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等权益,并造成公司与职员合同责任出现不明确的情况,还需慎重。
如果《公司条例》如期修改,将成为一盏无影灯,照得“影子公司”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