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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再融资 门槛或将提高
    2008-4-1 13:56:00    来源:  金融投资报    作者:金融投资报 交易现场栏目组:司马安然
  • 中国保监会3月31日发布公告,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送审稿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增加了对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要求。

    其中明确,“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应当符合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比较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等条件”;“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除此之外,新的送审稿还在有关“投资入股”的规定方面,剔除了原送审稿中一些表述,诸如“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等。

    这意味着新一轮送审稿拟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有所放宽,投资入股条件把握方面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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