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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深交所定新规强化信息披露讲解
- 要闻第一线栏目组:文贤
- 发布时间:2008-3-21 8:12:20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庄少文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理顺相关业务流程,日前深交所再次出台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备忘录。
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所反映出的问题,深交所编制了《信息披露业务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对每股收益的列报、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的披露等事项予以讲解。在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2007年修订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在列报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产生影响的要求,2号实务讲解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对其予以进一步细化。该实务讲解明确,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因派发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并填列在年报全文和摘要的“主要财务指标”表内。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回购普通股而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影响公司股东权益金额的,在“主要财务指标”表下以文字说明因发行新股、回购普通股而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披露日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此外,该实务讲解还对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的披露等年报披露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深交所还出台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对上市公司以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期权登记、期权行权的相关流程、信息披露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详细规定。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期权授权日不得早于审议授予期权的董事会召开日期。
完成授予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期权行权条件,当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公告,同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行权手续。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需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还应聘请律师就股票期权行权出具法律意见,期权行权所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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